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用人单位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交审查。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
3. 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较大的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较大时,应当重新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 职业病危害因素未知的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未知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时,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新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6. 用人单位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当用人单位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当重新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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