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慢特病申报条件
1.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目录内的疾病。
(2)患有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目录外的疾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需长期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需长期药物治疗,病情稳定,每次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
②需长期进行物理治疗、康复治疗、中医治疗等,每次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的。
③需长期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检验,每次费用在500元以上的。
二、青岛慢特病申报流程
1. 准备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医保卡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 提交申请
(1)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2)提交申请时,需填写《青岛市慢性病、特殊病种申报表》。
3. 审核审批
(1)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3)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4. 核定待遇
(1)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核定慢特病待遇。
(2)慢特病待遇核定后,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员。
5. 持卡就医
(1)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慢特病待遇,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申报慢特病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2. 慢特病待遇核定后,参保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慢特病证。
3. 慢特病证是参保人员享受慢特病待遇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4.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