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停工留薪目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伤情况:
1. 工伤事故致残:
一级至四级伤残;
五级至十级伤残。
2. 职业病:
一级至四级职业病;
五级至十级职业病。
3. 其他工伤情况:
工伤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目录:
1. 一级至四级伤残:
脑血管意外;
骨折;
烧伤;
创伤;
脊髓损伤;
呼吸系统疾病;
消化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
心脏病;
肾脏病;
肌肉骨骼疾病;
眼科疾病;
耳鼻喉科疾病;
其他疾病。
2. 五级至十级伤残:
轻度听力障碍;
轻度视力障碍;
轻度肢体功能障碍;
轻度神经系统疾病;
轻度心血管疾病;
轻度消化系统疾病;
轻度呼吸系统疾病;
轻度肌肉骨骼疾病;
轻度眼科疾病;
轻度耳鼻喉科疾病;
其他轻症疾病。
请注意,以上仅为部分工伤停工留薪目录,具体工伤情况是否属于停工留薪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河南省的规定来确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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