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淤疏浚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河道清淤疏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计;
(二)生态优先,兼顾防洪;
(三)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四条 河道清淤疏浚规划应当纳入地方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 河道清淤疏浚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河道清淤疏浚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河道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河道行洪安全;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
(四)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五)工程投资及效益。
第三章 施工与监理
第七条 河道清淤疏浚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建立健全施工档案,记录施工过程。
第九条 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三)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一条 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应当由水利、环保、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一)工程完成情况;
(二)工程质量;
(三)工程投资;
(四)环境保护;
(五)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河道清淤疏浚规划、设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施工、监理的;
(三)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XX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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