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
1. 物质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和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实体。这类遗产包括:
历史建筑:如宫殿、庙宇、教堂、民居等;
历史城镇和村落:具有历史价值的城镇、村落及其布局、建筑群等;
文化遗址:如考古遗址、古战场、宗教遗址等;
艺术品和工艺品:如绘画、雕塑、陶瓷、织锦等;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品。
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明的载体,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对于研究人类文明、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和传承的、非物质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类遗产包括:
传统知识与实践:如传统工艺、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
表演艺术: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等;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如传统节日、婚礼、丧葬仪式等;
知识和技能:如传统医药、传统农业、传统手工艺等;
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如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谚语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精神文明的载体,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对于维护人类共同的文化身份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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