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原则,它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旧法;而对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则应当适用新法。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有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发生在2019年。在2019年之前,存在一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纠纷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后来,在2020年,国家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关于合同的规定。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1. 实体法从旧:如果案件在2019年发生,那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应当适用2019年时的《合同法》来判定合同纠纷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2. 程序法从新:然而,在诉讼程序方面,如果案件在2020年之后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应当适用2020年后的新《民法典》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例如,如果2020年2月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那么尽管实体法上适用的是2019年的《合同法》,但在诉讼程序上,法院将依据2020年后的《民法典》来规定诉讼流程、证据规则、送达方式等程序性事项。
这个例子说明了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如何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以及如何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来决定适用哪一时期的法律。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