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规定,以下类型的建筑必须设置独立避雷针:
1. 易燃易爆物质的制造、加工、储存设施:如石油、天然气、化工等生产厂房。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如石油、天然气、化工等生产厂房。
3. 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高层建筑通常需要设置独立避雷针。
4. 重要公共建筑物:如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剧院、博物馆、档案馆等。
5. 重要的工业建筑物:如大型发电厂、变电所、炼油厂等。
6. 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如卫星地面站、雷达站、无线电发射台等。
7. 高度超过20米的独立建筑物:如独立烟囱、水塔等。
8. 具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如军事设施、通信设施等。
具体的防雷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防雷等级要求来制定。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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