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二)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
(三)坚持简化程序、高效便捷;
(四)坚持服务公务、杜绝浪费。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确保公务接待规范、节约、高效。
第二章 接待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来访的上级领导、兄弟地区和部门领导、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专家学者等;
(二)参加上级领导、兄弟地区和部门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调研、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三)执行上级领导、兄弟地区和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公务任务;
(四)其他确需接待的情况。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职务等级安排住宿,一般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职务等级安排餐饮,一般不得安排高档餐饮、酒水;
(三)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公务用车,一般不得安排豪华公务用车;
(四)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对象职务等级和公务活动性质,合理确定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
(一)接待单位应当明确接待审批权限,接待审批权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行使;
(二)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接待登记制度,接待登记内容包括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标准、接待费用等;
(三)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接待公示制度,对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标准、接待费用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对象职务等级和公务活动性质,合理确定接待方式。
(一)接待对象为上级领导、兄弟地区和部门领导、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专家学者等的,一般安排公务接待;
(二)接待对象为其他人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务接待或者工作餐。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接待服务保障制度,确保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一)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对象需求,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二)接待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确保接待工作有序进行;
(三)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接待人员的培训,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务接待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接待审批程序、接待标准、接待方式的;
(二)隐瞒、截留、挪用接待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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