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由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具体来说:
1.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由该机关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2. 省级以下国家机关:省级以下国家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由该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审核批准。
3. 涉密单位:涉密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审核批准。
4. 军队:军队产生的国家秘密,由该级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审核批准。
在审核批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性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准确无误。
必要性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及时性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及时进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秘密的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审核批准的程序、标准和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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