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关于职级并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是指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指公务员的级别。
第三条 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坚持科学合理,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公务员管理实际;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六条 公务员职级根据工作性质、职责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分为领导职务职级和非领导职务职级。
第七条 领导职务职级包括: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二)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职级包括:
(一)巡视员、副巡视员;
(二)调研员、副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科员、办事员。
第八条 公务员职级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职务职级设置,应当与领导职务层次相匹配;
(二)非领导职务职级设置,应当与公务员职责、工作难易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相匹配。
第三章 职级晋升
第九条 公务员职级晋升,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
第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二)考核;
(三)公示;
(四)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和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工作能力等因素。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得超过其最高职级。
第四章 职级调整
第十五条 公务员职级调整,包括晋升、降级、免职、辞职、辞退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务员降级,应当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工作能力等因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员免职,应当根据其工作需要、职务调整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员辞职,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务员辞退,应当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工作能力等因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职级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职级待遇,包括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其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其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关于职级并行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时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