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对户口迁出迁入的规定如下:
一、户口迁出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出:
(1)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子女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
(2)原籍地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迁出的;
(3)其他依法应当迁出的。
2. 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迁出原因证明材料;
(3)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户口迁入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1)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子女等原因需要迁入户口的;
(2)原籍地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迁入的;
(3)其他依法应当迁入的。
2. 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迁入原因证明材料;
(3)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他规定
1.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口迁出、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对不符合户口迁出、迁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 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
4.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当地公安机关实际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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