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是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的规定。以下为该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二)能: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
(三)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四)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取得的工作实绩。
(五)廉: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制定考核计划。
(二)公务员按照考核计划,定期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三)所在单位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意见。
第九条 定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考核计划,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制定考核方案。
(二)公务员按照考核方案,填写考核登记表,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三)所在单位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五)所在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职务、级别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
(三)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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