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全文,请注意,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科学合理,分类考核。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五条 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平时考核应当以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平时考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查阅工作资料、听取群众意见、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在一年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度考核应当以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章 专项考核
第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特定项目或特定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专项考核应当根据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计划;
(二)组织实施考核;
(三)审核、汇总考核结果;
(四)公示考核结果;
(五)作出考核决定。
第十七条 考核计划应当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惩戒、培训、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调整岗位或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请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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