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颁布的行政法规,旨在规定全国统一的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年节放假
1.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前一日)。
3.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5.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6.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纪念日放假
1. 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2.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1天(9月3日)。
3. 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纪念日:放假1天(10月25日)。
4.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8月1日)。
5.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日:放假1天(7月7日)。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放假1天(8月1日)。
7. 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纪念日:放假1天(10月25日)。
8. 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7月1日)。
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9月21日)。
10.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1天(9月3日)。
三、其他规定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 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应当安排职工、学生、团员、少先队员参加庆祝活动。
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工作。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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