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或者限制进行以下活动:
1. 开采、挖掘、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建筑物、构筑物;
2.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放粪便;
3.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
4.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搭建、占用、破坏或者改变其用途;
5.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
6.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举办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
7.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进行爆破、挖掘、钻探、勘探、取土、采石、采矿等活动;
8.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进行水上活动,如游泳、垂钓、捕鱼等;
9.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进行放牧、养畜、种植等活动;
10.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进行其他可能损害风景名胜区景观、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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