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文化阵地,是指用于宣传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展示法治成果的场所和平台。
第三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需求;
(三)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法治文化阵地的实效性;
(四)坚持创新驱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法治文化阵地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 法治文化阵地布局应当合理,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地理环境、文化特色等因素,形成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法治文化网络。
第七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应当注重以下类型:
(一)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二)法治文化公园、广场;
(三)法治文化展览馆、博物馆;
(四)法治文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五)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二)履行审批手续;
(三)组织实施建设;
(四)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应当注重以下内容:
(一)法治文化氛围营造;
(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三)法治实践活动组织;
(四)法律服务功能完善;
(五)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法治文化阵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管理制度;
(二)使用制度;
(三)维护保养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法治文化阵地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环境整洁。
第四章 宣传与推广
第十二条 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十三条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成果和法治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开展法治文化阵地体验活动,吸引公众参与,增强法治文化阵地的吸引力。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评估机制,定期对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对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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