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关于必须进行沉降观测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以下规范中: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该规范明确指出,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建筑物,以及在软弱地基、不良地质条件下,或在特殊地区建造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8):该规范要求,在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对地基基础进行沉降观测。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该规范指出,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
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沉降的区域应进行沉降观测。
具体的沉降观测要求可能因地区、建筑物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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