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合伙开公司时,股东及其家属担任公司职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回避原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如出纳)不得由股东或其直系亲属担任,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潜在的利益输送。
2. 审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是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审计可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助于防止财务风险。
如果股东主管其老婆担任出纳,从合规角度来看,这种安排是不合适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更换出纳:聘请非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担任出纳,确保财务工作的独立性。
加强审计:即便更换出纳,也应加强年度审计的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规性和财务安全,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股东及其家属在公司中担任敏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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