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以下是中国有关安委会设立的一些规定:
1. 适用范围: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都应当设立安委会。
2. 设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安委会组成:
安委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安委会成员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代表等。
安委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
4. 安委会职责:
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安委会工作机制:
安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安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
6. 安委会工作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委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安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7.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立安委会或者安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安委会成员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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