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是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流派,它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主张法律应当服务于社会利益和秩序。以下是一些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1.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德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法律社会学有重要贡献,提出了法律合理性的理论。
2. 费迪南德·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国社会学家,他区分了“社区”(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两个概念,对理解社会和法律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3. 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德国法学家,他提出了“目的理性”(teleological rationality)的概念,强调法律应该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
4. 埃里希·卡尔·沃格林(Erich Kauffmann von Wogau):德国法学家,他提出了“社会法”(Sozialrecht)的概念,强调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公正和福利。
5.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奥地利法学家,尽管他的主要贡献在于纯粹法学(Reine Rechtslehre),但他对社会法学派也有一定影响。
6.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英国政治家、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的观点对社会法学派的形成有一定影响。
7. 让-马克·库斯托迪(Jean-Marie Kostedo):法国法学家,他提出了“社会法原则”(principes du droit social)的概念。
这些代表人物对社会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理论和观点对后来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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