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现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国人民得以休息和参加社会活动,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全国民节及纪念日放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国家利益、民族精神、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二)有利于人民群众休息和参加社会活动;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全国民节放假办法
第四条 全国民节放假办法如下: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7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五条 全国民节放假日期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章 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纪念日放假办法如下:
(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二)中国青年节:放假1天(5月4日);
(三)儿童节:放假1天(6月1日);
(四)教师节:放假1天(9月10日);
(五)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1天(9月3日);
(六)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纪念日:放假1天(10月25日);
(七)国际护士节:放假1天(5月12日);
(八)国际家庭日:放假1天(5月15日);
(九)世界环境日:放假1天(6月5日);
(十)世界人口日:放假1天(7月11日);
(十一)国际残疾人日:放假1天(12月3日)。
第七条 纪念日放假日期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章 假期的计算
第八条 全国民节及纪念日放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假期计算。
第九条 全国民节及纪念日放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学习、生产、营业等,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充分的休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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