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2.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 土地制度: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6. 自然资源制度: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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