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或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书证: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图表、照片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凶器、赃物、事故现场遗留物等。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数据等,可以直观地反映案件情况。
4. 证人证言:证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所作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 鉴定意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 勘验笔录:通过勘验、检查、检验等方式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8. 现场笔录:对案件发生、发现现场的记录。
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客观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能主观臆断。
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并非所有信息或物品都可以作为证据,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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