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92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旨在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国防建设。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贯彻国家和社会优待、抚恤、褒扬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抚恤优待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二、军人抚恤
第四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五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
第六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优待。
三、优待
第九条 军人及其家属依法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安排就业;
(二)优先分配住房;
(三)优先入学、升学;
(四)优先享受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先获得社会救助。
第十条 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病故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军人及其家属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伤残抚恤金。
第十二条 军人及其家属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为我国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抚恤优待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爱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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