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细则如下:
一、聘用原则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能力和业绩导向;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聘用程序;
3.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聘用的原则;
4. 坚持聘期制度,明确聘用期限和条件。
二、聘用范围
1.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符合国家及吉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
1. 单位提出聘用需求,编制聘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聘用公告;
3. 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4. 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聘用对象;
5. 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待遇等;
6. 上级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备案。
四、聘用期限
1. 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
2. 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对象表现,可以续聘、解聘或者终止聘用关系。
五、聘用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4. 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解聘和终止聘用
1. 聘用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聘用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终止聘用关系:
(1)聘用期满,未续聘;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
1. 本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和相关规定,请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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