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1. 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
2. 大中型引(调)水工程;
3. 大中型提水工程;
4. 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5. 大中型河道整治工程;
6. 大中型水土保持工程;
7. 大中型水利工程配套设施工程;
8. 其他需要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批主体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出,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涉及多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
1. 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技术评审。
2. 技术评审合格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审批主体。
3. 审批主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 审批主体在收到专项施工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审批内容
1. 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2. 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3. 专项施工方案的质量保证措施;
4. 专项施工方案的环保措施;
5. 专项施工方案的应急预案。
五、审批决定
1. 审批主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2. 审批主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监督管理
1. 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环保等要求得到落实。
七、法律责任
1. 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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