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3.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
4.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具体条件
1. 中小学一级教师:
(1)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2)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具有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2. 中小学二级教师:
(1)具有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2)具有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具有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3. 中小学三级教师:
(1)具有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2)具有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具有幼儿园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4. 中小学高级教师:
(1)具有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2)具有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具有幼儿园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满5年。
三、其他条件
1.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业绩,能够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做出贡献。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4.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相互协作。
6.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评定标准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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