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的一级保护区范围通常是根据水库的功能、周边环境、生态敏感性和保护目标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的范围界定:
1. 水域范围:通常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域和蓄水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
2. 陆域范围:
水面线以上:一般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道等工程设施,以及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域周边的土地。
水面线以下:一般包括水库库底及坝脚以下一定深度的土地。
具体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如下:
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道等工程设施:一般应包括这些设施的全部范围。
水面线以上:通常包括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域周边的土地,宽度一般为50-100米,具体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水面线以下:通常包括水库库底及坝脚以下一定深度的土地,深度一般为5-10米。
上述范围仅供参考,实际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应以当地水利部门或环保部门的划定为准。在划定一级保护区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水库的功能:如供水、发电、灌溉等。
周边环境:如生态敏感区、居民区、农业区等。
保护目标:如水质保护、生态保护、景观保护等。
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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