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
3.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在处理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4.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审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回避。
5.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6.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等事项时,应当回避。
7. 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在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回避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以上列举的人员类型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具体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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