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8号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6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效能、统一;
(二)与事业单位职能、规格和编制相适应;
(三)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及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设置、分类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责;
(二)与事业单位职能相适应;
(三)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当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规范,与事业单位名称、职能相适应;
(二)规格合理,与事业单位规格和编制相适应;
(三)职责任务明确,与事业单位职能和编制相适应。
第九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
(二)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调整应当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名称、规格、职责任务等调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责应当明确,与事业单位职能相适应。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权限应当明确,与事业单位规格和编制相适应。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责和权限的调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责和权限的调整,不得超出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设置或者调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
(二)内设机构职责、权限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调整内设机构的;
(二)内设机构职责、权限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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