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接待原则
1. 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2. 坚持按需安排、合理标准的原则。
3.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接待对象和范围
1. 接待对象限于因公务活动需要邀请的人员。
2. 接待范围限于接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接待。
四、接待标准
1. 接待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误餐费等。
五、接待程序
1. 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标准等。
2. 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对象发出邀请,并告知接待方案。
3.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标准。
六、接待费用管理
1. 接待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2. 接待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同。
3. 接待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七、监督检查
1.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2. 接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责任追究
1.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整理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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