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四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受限,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评定标准》,肢体四级残疾的具体标准如下:
1. 双下肢长度相差超过5厘米;
2. 双下肢不等长,短腿站立时不能完全伸直;
3. 双下肢长度相差超过3厘米,且不能正常行走;
4. 双下肢长度相差超过2厘米,且不能正常行走;
5. 双下肢长度相差超过1厘米,且不能正常行走;
6. 双下肢长度相差不足1厘米,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a. 双下肢长度相差不足1厘米,但存在脊柱侧弯、驼背等影响站立和行走的畸形;
b. 双下肢长度相差不足1厘米,但存在关节僵硬、肌肉萎缩等影响站立和行走的障碍;
c. 双下肢长度相差不足1厘米,但存在其他影响站立和行走的疾病。
肢体四级残疾的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评定过程中,应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评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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