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以下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由幼儿园、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
第二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加强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护理、营养、心理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培训经历;
(二)熟悉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具备处理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三)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心理辅导等工作;
(三)开展幼儿园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第八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保持幼儿园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二)饮食卫生:确保幼儿饮食安全、营养均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三)传染病防治: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发现、报告、隔离传染病患者;
(四)健康教育:开展幼儿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健康素养;
(五)健康检查: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治疗幼儿疾病;
(六)心理辅导: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
(三)幼儿园环境卫生、饮食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心理辅导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幼儿园未按规定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幼儿园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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