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发生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并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具体来说,这些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文书档案:包括文件、函件、报告、通知、请示等。
2. 科技档案: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实验记录等。
3.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4. 人事档案:包括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培训等文件。
5. 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6. 实物档案:包括印章、奖状、证书等。
7. 其他档案:包括涉及单位工作、活动、管理等方面的各类档案。
移交档案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完整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毁损或篡改。
2. 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
3. 保密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4. 规范性:档案的整理、分类、编号、归档等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
5. 及时性:在机构变更、撤销、合并等情形发生后,应及时移交档案。
按照规定移交档案是维护单位档案资源完整、真实、安全和规范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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