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以下是一些消防双随机处罚标准,但请注意,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施工或者使用明火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 违反规定未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仅为部分消防双随机处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部门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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