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是山东省为了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奖励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3. 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勇于担当、果断处置,避免或者减轻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3. 在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4.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方面,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种类
1. 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
2.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4. 安全生产创新成果奖;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
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
1. 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评选出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
2.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评选出一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根据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评选出一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4. 安全生产创新成果奖:根据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评选出一批安全生产创新成果奖;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根据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效,评选出一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
五、奖励程序
1. 奖励对象推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
2. 审核批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
3. 公示: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颁奖: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全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奖励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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