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是指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六)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具备一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带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五)带班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 带班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范围、带班时间、带班人员及带班要求。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时间应当不少于以下要求:
(一)一般工程,每日不少于4小时;
(二)重点工程、重大工程,每日不少于6小时;
(三)特殊时期、关键节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带班时间。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现场协调: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现场指导: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指导,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带班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因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带班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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