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简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集体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七条 集体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 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集体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五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根据《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一般条款进行概括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版本或地方的实施细则而有所差异。如需详细内容,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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