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 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有关事故案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必要知识。
3. 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 复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5. 转岗、调岗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转岗、调岗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 安全技能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
8.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
9.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违法行为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不符合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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