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1. 在枣庄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二、领取标准:
1.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枣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确定。
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 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5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1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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